8月21日晚,夷陵区公安局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东城试验区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在东城试验区辖区内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执法小组先后到群众反映养犬较多的重点小区恒大绿洲、清江润城,向遛犬群众宣讲文明养犬知识,营造文明、依法养犬的良好氛围;对流浪犬、弃养犬进行捕捉收容,有效解决“狗患”问题;同时,执法部门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拴绳、不及时清理粪便等不文明遛犬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伤害他人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宜昌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除道路和公共场地粪便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记者:胡中雪
通讯员:杜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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