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溪塔城区及各乡镇集镇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大气和噪音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烟花爆 竹燃放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所有区域。

(二)鸦鹊岭镇、龙泉镇、黄花镇、分乡镇、雾渡河镇、樟村坪镇、下堡坪乡、邓村乡、太平溪镇、三斗坪镇、乐天溪镇集镇,鸦鹊岭镇长湖村,村规民约约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宜昌北站站区(花溪路— 站东路—站西路—站北路合围区域)。

二、禁放场所

除禁放区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水电油气供给设施所在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单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六)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

(七)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八)水源保护地、景区。

三、工作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试验区)负责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区应急局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和管理工 作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配合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 、处罚及奖励

(一)在禁放区、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按下列规定处罚: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许可采取设点、网络、流动等方式售卖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负有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办重大节庆活动需在禁放区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相关许可并向社会公告,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燃放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对未经许可举办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已取得许可但违反燃放规程、作业方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经营,在禁放区、禁放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经核查属实,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

五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区人民政府2025年1月1日印发的 《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夷政发〔2025〕1号)同时废止。

夷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