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进一步方便群众,更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对精简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审查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取得不动产的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及个人承诺,不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但涉及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因婚姻关系存续或变动申请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房改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其他特殊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等情形的除外。
审查方法: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结合其不动产权属来源及登记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取得及房屋验收审批材料、转让合同、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其他材料等),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审查
依据登记簿的法定效力,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姓名、坐落等变更登记除外),以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及其不动产共有情况为准,不再审核婚姻状况,依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2016年1月18日以前登记的,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时,仍需审查婚姻状况,但如有登记簿记载为单独所有的除外。
三、其他事项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取得权利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及土地取得及房屋验收审批材料等,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若合同及审批资料只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的,原则上先登记为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加名。
(二)对于夫妻一方担心另外一方私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夫妻一方可按查询规定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若认为申报不实、隐瞒共有情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若认为擅自处分不动产行为侵犯自身权利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采取法律途径向损害方追偿民事权利。
(四)农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审查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夷陵区自然资源和和规划局
责编:张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