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怎么办?夷陵区的她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告,夷陵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其“撑腰”。

刘某和陈某结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20年6月7日,陈某到刘某工作地,双方发生争吵、殴打,陈某打砸店内财物,并造成前来劝阻的王某轻伤,事发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此事。此后,陈某多次到刘某工作地吵闹,造成刘某无法正常工作。为不再遭受家暴,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另行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夷陵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反家暴法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陈某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刘某,并进一步载明违反禁令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婚姻问题处理稍有不慎,会引发更大矛盾,如何妥善处理此案成了难点和焦点。为了化解双方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承包法官在了解双方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开展背对背调解,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在多番沟通之下,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上达成共识,此案顺利结案。

【以案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2019年6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反家暴条例》,对人身保护令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进一步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湖北省高级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今天就来告诉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那些知识!

1、什么是家暴?

答: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当家暴受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什么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家暴受害人。如果家暴受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都可以代为申请。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要支付诉讼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要提供担保?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示: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6、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等多久才能判决?

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7、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医疗机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接待记录或证明,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恐吓、威胁、骚扰等内容的电话录音、信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

8、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保护家暴受害者?

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9、如果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怎么办?

答: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10、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有多长?

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11、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如何执行的?

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关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执行”。

通讯员:冯杨勇 姜静

责编:雷奥琳

审核:朱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