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夷陵区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宜昌市夷陵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根据夷陵区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公开公正、有序增量、退一进一、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第五条: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因特殊原因取得营业执照的,烟草专卖局均不向其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类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除外);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11.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12.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的;
13.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类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15.利用淘宝店铺、微店、微信、QQ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类
16.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正)门口50米范围内的;
17.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8.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如网吧、游戏厅、KTV等);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除重点区域外,其余区域取消许可限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重点区域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监管等因素,设置的网格单元。主要包括:
(一)以社区为基础划分的网格单元;
(二)以乡、镇一级政府所在地的居委会(行政村)为基础划分的网格单元;
(三)按照新型农村中心社区要求高标准建设的行政村和中心村为基础划分的网格单元。
第七条通过重点区域网格单元内前三年度卷烟销量均值和年末持证零售点数量,来测算网格单元内的下一年度市场容量饱和度。年度测算确定的市场容量饱和度作为本规划的附件,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效力。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结合夷陵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市场状况或者政策调整、重大社会变化情况,每半年应对单元内市场容量饱和度进行评价,评价方式由夷陵区烟草制品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对网格单元内市场容量饱和度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然后由宜昌市夷陵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调整市场容量饱和度,并公告实施。
第八条连锁经营门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
第九条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未达到年度市场容量饱和度时,对符合本规定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年度市场容量饱和度时,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建档,实行“退一进一”管理模式,登记建档排队情况可实时查询;宜昌市夷陵区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对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登记建档排队情况进行公示。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宜昌市夷陵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登记建档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第十条登记建档的申请人在登记建档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部门查获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或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异常名录的,取消其登记建档等候资格。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符合“一退一补”原则,可不用登记建档等候,依法办理。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近3年无违法记录),原证注销后(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除外),在原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符合“一退一补”原则,可不用登记建档等候,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残疾人、低保户、退役军人、军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但该零售点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在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申请,均符合办证法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又同属特殊群体的,则按申请受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办理。
第十三条 家庭经营(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持证人在家庭成员之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指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央与参照物正门口中央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法规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依法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九条本规划由宜昌市夷陵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0年10月01日起施行,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2016年10月01日起实施的《宜昌市夷陵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宜昌市夷陵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