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重拳治理扬尘污染:扬尘防治不达标罚10万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市政基础设施等大型项目建设增多,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扬尘污染防治也暴露出不少短板。为实现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今年3月1日,我市正式施行《条例》,从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5方面内容,为扬尘污染戴上“紧箍咒”。

明晰部门职责,《条例》明确市生态环境局为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部门;市住建局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城管委重点要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和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网络系统,实行信息联网共享。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颗粒物进行来源解析,督促重点污染源相关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全面建立污染源科技化监控体系。

落实法律责任,《条例》结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针对现实突出问题,紧盯建设、装修和拆除工程作业、矿石和砂石加工、散体物料贮存和装卸、裸露土地治理等4个方面,对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采取了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从强化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督办考核等方面,肩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市住建局通过强化“三防”措施、日常监管、信用惩戒等,持续降低施工扬尘;市城管委采取科技手段高压管控渣土处置违法行为;机械化清扫提升道路深度保洁水平。

据悉,《条例》正式实施后,未按相关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最高可罚10万元。

根据《条例》,在建设工程、建(构)筑物装修以及拆除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的、清运投放建筑垃圾的、对堆置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加工矿石、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密闭进行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在贮存或者装卸矿石、矿渣、矿粉、石灰、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过程中,未按规定密闭贮存或者设置严密围挡的、进行装卸作业的、处置废弃物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者硬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三峡日报

责编:雷奥琳

审核:高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