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警:免缴疫情期间交通罚款“滞纳金”

由于疫情,很多当事人无法及时缴纳罚款。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广大当事人发出公告,免除疫情期间交通罚款逾期缴纳加处罚款(通称“滞纳金”)。

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免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罚款逾期缴纳加处罚款的通告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银行窗口关闭造成部分当事人无法按期缴纳交通罚款而产生加处罚款(通称“滞纳金”)。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预见性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免除疫情防控期间加处罚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除对象:宜昌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地交通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处罚决定后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

二、免除期限:作出处罚决定时间:2020年1月10日00:00-3月31日24:00之间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产生地加处罚款全部予以免除,已经缴纳加处罚款的,加处罚款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

特此通告。

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3月31日

来源: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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