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外出史,给防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处罚!

2月15日,因李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宜昌市夷陵警方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治安处罚。

2020年1月21日,李某某乘坐由宜昌东开往汉口的动车前往荆州,当日下午乘坐由汉口开往宜昌东的动车从荆州回宜。

经查,同年1月25日、1月31日,李某某两次因咽痛、咳嗽等症状前往夷陵医院就诊,在医生问诊时,均未主动陈述近期有乘坐动车的往返外出史。在此期间,1月26日(大年初二),社区干部以及网格员在入户调查外出史时,李某某仍未陈述。

警方严正告知

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2020年2月10日,李某某儿子杜某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且肺部有异常,在医院做进一步检测。

得知消息后,李某某当日前往医院,才向医生说明自己的外出史。医院立即向防疫指挥部反映此事,当即对李某某一家4人进行隔离观察。

警方提醒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期,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社区登记,主动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自救救人、自误误人,切勿以身试法,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夷陵区小溪塔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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