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警方重点打击六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全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夷陵警方将对下列六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

1、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采用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对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2、依法严惩涉医犯罪行为。对于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3、依法严惩制售假劣药品、防护产品等犯罪行为。对于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4、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5、依法严惩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对于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从重处罚。

6、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实施上述1至6项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防疫期间典型案例

案例一:柯某扰乱医院秩序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0日,柯某的岳父因病毒性肺炎在武汉市某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将医生的口罩和防护服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武汉警方对柯某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案例二:望某某辱骂防疫工作人员被治安拘留

2020年1月31日,秭归县政府防疫工作人员在某居民点进行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宣传时,望某某不听劝说,多次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望某某治安拘留五日。

案例三:席某散布谣言被治安拘留

2020年2月1日,在疫情防控时期,当阳人席某通过微信号自编 “某某也不乐观,已死十多个啦,一个收银的也被感染生亡”的虚假信息,发布在有50余人的微信群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席某的行为构成了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席某治安拘留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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